案 由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展现了大体量的就业创业承载能力,新就业形态门槛低、上手快、容量大,为专业技能少、受教育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的就业困难人群提供了平等的就业机会,展现了我国经济的活力和韧性。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类型多样,日常依赖平台进行管理。由于人数众多、受教育水平低、受限于理念认知等因素,大多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当前税法对于经营活动的认定,采取分类和列举的方式,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具备经营特点的新就业场景不断涌现,表现出新特征。实践中,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特点,自担成本、自负盈亏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税务部门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别这部分人群经济活动类型时存在困难,难以快速达成共识,执法成本较高。
建 议
一是与时俱进,兼顾法理底层要义和法条表面描述,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事的经济活动实质的判定。新业态先行于法律法规完善是客观规律,现行法律法规描述的是当时背景下的经济活动,其出台时还没有出现新业态,简单使用基于当时背景的条款管理新业态很可能会造成税负不公,实质上违背税收法定原则。在不改变现行制度的前提下,在执法实践中透过法条表面描述,遵循法理底层要义,该是何种经济活动就判为何种经济活动,厘清实质后依法课税,促进财政税基稳定。
二是对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从事的经济活动已经表现出工商业活动特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加认定其经济活动实质为经营活动。这部分人群没有明确收入预期,需要自担成本、自负盈亏,自己解决自己就业,也为他人提供了就业,是新时代的新个体经济,是最需要稳就业的人群。增加认定其经济活动实质,有利于税负公平和高质量充分就业。
三是共建共治,针对新业态发展中出现的较难判别的新就业场景,由地方税务部门逐级上报研究,增强税收执法的可预期性。发挥平台企业更近距离观察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实践优势,平台企业积极向税务部门汇报。通过稳预期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以更优税收环境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更多信息关注公众号:河南人才共享科技集团